全国林草工作会议〡13个方面的林草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19:57:15
来源: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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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全国林业和草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完善林草制度体系、推进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着力完善和发展13个方面的林草制度。


一、国土绿化制度


充分发挥全民绿化的制度优势,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因地制宜、量水而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乔灌草结合、封飞造并举。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深入实施重大生态工程,以治理流域和区域为基本单元,采取造林种草、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综合措施,建设稳定健康的以林草植被为主的自然生态系统。坚持森林分类经营,完善森林经营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以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为基础的资源管理机制。全面开展森林抚育和退化林分修复,完善国家储备林制度,着力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木材供给能力。加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建立良种供需对接机制。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制,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探索建立先造后补、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赎买租赁、以地换绿等机制,引导各方面参与国土绿化。建立城乡绿化美化一体化制度,统筹推进森林城市、森林城市群、森林乡村建设。


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坚持用严格的制度、高效的手段保护发展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健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全面推行林长制,开展领导干部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指标考核。坚持和完善林地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健全国家、省、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体系,严格限制重点区域的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认真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加快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促进天然林休养生息。全面保护古树名木。稳定和扩大生态护林员队伍,壮大资源管护力量。完善森林督查制度,建立“天上看、地面查”的全覆盖督查体系。强化林草防火部门协作,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和火灾防范措施,加强专业消防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火灾综合防控和早期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强化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健全监测预报体系和防治检疫管理制度,推进联防联治、社会化防治和无公害防治。确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完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开展极小种群物种抢救性保护,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维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安全。


三、国有林管理制度


深化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建立健全保护生态和改善民生双赢的国有林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剥离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提升国有林区林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明确森林资源所有者、经营者、监管者及各自职责,建立与履行所有者职责相关的森林资源及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森工企业受托经营保护森林资源的具体事项并强化考核评价。开展国有林场场长任期森林资源考核和离任审计,建立职工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全面推行国有林区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制度。支持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增强林区林场发展内生动力。


四、集体林权制度


继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健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林权流转,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规范林权流转市场运行行为,创新林权流转交易监管方式,平等保护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完善集体林权保护制度,赋予商品林经营主体更多自主权,建立重要区域集体公益林政府赎买置换机制。完善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推行集体林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天然林保护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支持林权收储机构开展市场化收储担保,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山入林。


五、草原保护修复制度


强化草原改革顶层设计,建立健全草原保护修复制度,缓解草原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健全草原产权制度,推进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摸清草原资源底数,明确草原权属。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完善草原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征占用审核审批。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科学划定基本草原并严格保护管理。坚持规划引领、分区施策,采取围封禁牧、补播改良、鼠虫病害防控、植被重建等综合措施,加快退化草原治理,提升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推行划区轮牧、返青期休牧以及打草场、采种场轮割轮采,促进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


六、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认真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恢复湿地功能。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发布和更新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健全以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为主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层层分解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完善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制定湿地负面清单,建立完善湿地监测预警机制和评价体系,全面加强湿地监管。


七、荒漠化综合治理制度


认真落实《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加快防沙治沙步伐。健全沙地用途管制和沙区植被保护制度,加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力度,严格管控沙区开发建设活动。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规划实施工程固沙、盐碱地治理等项目。加强抗旱节水技术研究和应用,完善荒漠化沙化监测和重大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提升防沙治沙科技水平。完善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优化考核指标,严格问责问效,切实把防沙治沙责任和任务落到实处。统筹治沙与致富,适度发展沙区特色产业。


八、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制度


全面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统一管理、全面保护、系统治理。明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功能,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合理调整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加快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坚持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划清保护地内各种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边界,构建自然保护地分级分类分区管理体制。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完善评估考核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构建“天地空一体化”监测监管网络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监测,着力提升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


九、国家公园保护制度


坚持国家公园统一设立、规划和评估,推动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省级政府管理,组建统一管理机构,明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完善国家公园设立标准、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将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的自然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体系,确保国家公园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完善生态保护制度,科学划定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保护管理,有序推进生态移民搬迁、已设矿业权退出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探索成立国家公园公益性基金,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访客管理、资源调查、生态监测等制度标准体系。明确园区内居民生产生活边界,设立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志愿者队伍,引导各方面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


十、资源利用监管制度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集约节约、合理高效利用林草资源。完善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推广应用“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全面推行“一站式办理”。实行国有森林、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明确有偿使用范围和方式,制定使用权转让和出租具体办法。完善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经营利用专用标识和进出口管理制度,坚决遏制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鼓励利用非木质林草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木本粮油、林下经济、花卉竹藤、森林食品等绿色富民产业。推进木竹材精深加工,用好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水平。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完善森林认证体系,推动森林认证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十一、林草法治保障制度


完善的法治是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要改进立法理念,按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推动林草领域立法由注重保护管理单一自然资源向注重保护管理整个自然生态系统转变,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由分散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增强生态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和有效性。坚持立改废并举,加强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湿地、天然林保护等重要领域立法,完善已有法律法规,建立全面覆盖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的林草法律法规体系。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整合木材检查、草原监理、森林植物检疫、林草种苗等执法队伍,推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执法,建立森林督查与执法协作机制。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发挥好森林公安作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和宣传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促进各方面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建立健全林草资源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林草支持政策制度


建立以林草发展战略规划为统领、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林草规划体系,构建反映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坚持林草公益事业属性定位,建立健全以全面保护资源、推动各项改革为重点的多元投入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运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贷款、绿色债券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森林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林草事业。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健全草原、湿地、荒漠生态保护以及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跨地区、跨流域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林业碳汇交易。构建资金项目监督约束长效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确保林草资金项目高效安全。同时,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完善林草国际合作制度,认真履行林草国际公约,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广泛开展务实交流合作,为我国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十三、科技和人才支撑制度


加强林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和政策制度,推进创新平台建设,优化运行机制。强化重大战略问题和基础研究,争取在生态保护修复、资源高效利用、重大灾害防控、林草装备发展上取得重大突破。抓好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多主体协同推进的机制。加强科技创新组织保障,健全标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林草各领域和全过程,加快资源整合共享,强化网络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以林草信息化促进林草治理现代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加强林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强化干部人才教育培训。完善林草院校省部共建机制,推进产教融合发展。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技能人才技能鉴定和岗位晋升激励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待遇,引导支持专业人才扎根基层。加强林业工作站等基层站所建设,稳定机构队伍,改善装备水平,提高综合服务保障能力。

责任编辑:王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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