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05 17: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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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邱水文签发了《江西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办法(试行)》,标志着江西在全国率先建立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制度,也是江西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要成果。


  《办法》重点对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的组织、启动、分级调查、调查人员、调查或者评估报告内容、结果应用等进行了规范。


一是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实行分级调查。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及特别重大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工作。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较大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是明确了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启动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方应当及时主动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接到湿地生态环境损害报告或者举报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湿地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经判别,达到较大以上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调查程序。


三是明确了湿地生态损害评估的启动机制。调查报告编制后,对调查报告有异议的责任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或者设区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开展评估工作。


四是规范了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调查或者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要素;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程度、损害范围及基线;有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确认,湿地生态环境损失;湿地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及成本核算;调查或者评估结论及建议。


五是明确了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应用范围。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是追偿湿地生态赔偿和制定湿地生态修复措施的重要依据,责任方对调查报告没有异议的,应当按照调查报告进行赔偿和生态修复。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是追偿湿地生态赔偿和制定湿地生态修复措施的依据。(黄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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